河北省温州商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:本商会的名称是河北省温州商会。
第二条:本商会是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,由河北省相关行业领域的企业、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,是河北省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。
第三条:本商会的宗旨是: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,团结带领广大会员,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深入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。坚持公有制为主体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,围绕经济建设中心,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,推动高质量发展,促进社会和谐稳定。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主义德道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遵守《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》,坚持统战性、经济性、民间性有机统一,教育和引导会员爱国、敬业、创新、诚信、守法、贡献,推动统战工作有效覆盖,建设中国特色商会组织。坚持政治建会,牢牢把握商会发展的正确方向;坚持团结立会,发挥企业家自主办会优势,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听党话、跟党走;坚持服务兴会,积极搭建经济服务平台,助推会员企业转型升级和行业领域创新发展;坚持改革强会,创新运行机制和服务手段,不断提升商会的影响力、凝聚力、动员力,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作贡献。
第四条:本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,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北省工商联。本商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:本商会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金利街31号。
第二章 党建工作
第六条:本商会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,隶属中共河北省非公有制经济商(协)会委员会。
第七条:本商会党组织在商会中发挥政治领导作用,做到把方向、议大事、促落实。积极开展统战工作,建设先进文化,对商会重大问题决策、重要人事任免、重大项目投资决策、大额资金使用等提出建议,以党建带会建。
第八条:本商会党组织负责人与领导层党员实行双向进入、交叉任职。商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支持。
第九条:本商会可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工会、妇联、共青团等组织,党组织负责对工会、妇联、共青团等组织业务工作进行领导。
第三章 业务范围
第十条:本商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加强本商会的团结互助,发挥群体优势,服务本会促进共同发展;
(二)教育和倡导本商会会员遵纪守法,维护本商会会员的正当合法权益;
(三)加强温州与河北的联系,及时了解国家及政府部门的政策、信息;
(四)提高本商会企业及企业家的经营管理素质,协助会员单位策划经济发展项目;
(五)协调会员单位联合开发具有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;
(六)不定期组织学术会议或座谈会,互通经济信息;
(七)积极开展会员间及商会与外界商企界的联谊活动,增进友谊与合作;
(八)积极参与河北经济建设,努力做好招商引资工
(九)力争每年编辑整理一部商会及会员工作成果集,积极宣传会员企业及企业家;
(十)研究交流发展企业文化建设,提升商会和会员企业的影响力;
(十一)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。
第四章 会员
第十一条:本商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,团体会员系温籍驻河北省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企业和其它社会组织,申请入会经批准后,成为团体会员。个人会员为温籍驻河北省投资者、经营管理者及有关人士,申请入会经批准后,成为个人会员。
第十二条: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拥护本商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;
(三)在本商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(四)属在冀温州籍(原籍、现籍)商企人士和企业且热心商会建设。
第十三条:会员入会的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;
(三)由本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。
第十四条: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商会的选举权,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商会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商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五条: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商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商会如实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六条:新会员应于经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会费。(普通会员转为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副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执行会长的,应于转后一个月内缴纳)。逾期不缴纳的,由秘书处予以催告,自催告发出日起一周内仍不缴纳的,视为自动退会或终止相应资格。
第十七条:执行会长(团体会员单位)收费标准,自愿出资,用于本商会费用支出。
第十八条: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拒绝履行会员义务的,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后可予以除名。
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第十九条: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条: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第二十一条: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二十二条: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二十三条: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;
(七)决定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;
(八)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聘任顾问或名誉会长;
(十一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四条: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/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五条: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
第二十六条:本商会设常务理事会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(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)。
第二十七条: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由到会常务理事1/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八条: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
第二十九条:本商会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,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(三)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三十条:本商会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三十一条:本商会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5年,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大会)2/3以上会员(或会员代表)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。本商会历任会长(届满),终身担任本商会相应名誉职务。
第三十二条:本商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地方省级商会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三条: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四)组织研究决定商会重要决策及发展项目经贸等;
(五)实施及秘书长提议需决定的机构及人事任免;
(六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七)决定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在本会的具体职责范围及日常工作分工;
(八)在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闭会期间,负责商会的全面工作。
第三十四条:商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,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在会长领导下,开展商会日常工作;
(二)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及落实执行商会的有关决定;
(三)拟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四)协调商会内部各方关系,增强商会内部团结,巩固其凝聚力、向心力;
(五)策划、布置、组织、安排商会的各种会议;
(六)处理其它日常事务。
第六章 监事会(独立监事)
第三十五条:商会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监事设3名以上(必须单数,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两名),监事(监事会)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三十六条: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(三)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,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四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第三十七条: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第三十八条: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第三十九条: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予以罢免:
(一)受到刑事处罚的;
(二)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的;
(三)严重违反本章程,营私舞弊、滥用职权的;
(四)严重渎职,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;
(五)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;
(六)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。
第七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四十条:本商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;
(四)利息;
(五)政府资助;
(六)其它合法收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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